WTO成员并不只是开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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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11 11:24:45 |
国内公益保护是指成员方政府根据WTO协定中例外条款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例外条款分为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事项,成员方政府以此为由采取限制贸易措施是合法的。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以为保护环境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为保护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采取的措施等。美国运用例外条款保护本国环境限制进口的典型案例是虾和虾制品案,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此作出了裁决。在我国尚未见适用例外条款保护本国公益采取行政措施的报道。 总起来说,我国在运用WTO给予的权利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内公益方面,显得不主动、不成熟更谈不上练达。这不但不利于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保持和提高,也会造成国内一般公益的丢失和减损。为改善这一状况,至少应当在两方面作出新的努力: 第一是健全国内产业集体组织,使其能够独立、真实和及时地反映整个产业在与外国竞争中遭受的损害,能够就此形成集体意愿并向政府提出保护请求。产业保护的对象是本行业的全体生产者或者主要部分生产者,而不是个别的企业。政府难以替代产业的内在需求,只有政府的产业损害调查机制是不够的。 第二是建立现有国内公益与WTO规则的联系机制。如果限制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口对于保护国内公益是必需的,就应当及时地采取政府限制措施而不可犹豫彷徨。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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