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制时评>>观点集萃>>正文
“馒头血案”的法律分析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2-16 9:55:20
  2005年12月18日,胡戈观看了电影《无极》,觉得这部电影不太合理,要改一改。于是,胡戈在家构思了几天后,胡戈用了9天,把《无极》的画面重新编排了一下。然后,他把这件作品陆续传给几个朋友欣赏。1月4日,胡戈发现:《馒头》出现在一些论坛里,并意外受到了广大网民的追捧。然而,正当《馒头》热在网上接近尾声时,却传出《无极》导演陈凯歌要起诉胡戈的消息。但至目前为止,案件还未被起诉。但有关胡戈是否侵犯《无极》这部电影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讨论却越来越热烈。

一、《馒头》案的著作权法分析
  电影毫无疑问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包括第6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呢?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由此规定可知,《无极》的著作权人并不是陈凯歌,他只拥有在《无极》中署名的权利。胡戈在《馒头》中注明了陈凯歌是《无极》的导演,所以胡戈并未侵犯陈凯歌在《无极》中署名权,但是胡戈是否侵犯了《无极》制片人的著作权呢?这是讨论最激烈的问题。要讨论胡戈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胡戈的《馒头》是不是演绎作品呢?演绎作品是指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馒头》可以认为是演绎作品。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们从报道中可以知道胡戈确实是为了个人研究、欣赏或者可以说是为了介绍、评论《无极》而制作《馒头》的,并无其它目的。可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馒头》案并未侵权。但引起争议的是《馒头》中大量引用了《无极》的画面,并且对原画面的对话进行了簒改。且篡改的对话中有很浓的调侃意味。这是否侵犯了制片人的名誉权呢?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笔者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回答。

二、《馒头》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法学领域同时也是经济学领域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是20世纪后半叶法学领域最要的发展。它代表了法学和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前沿学科、边缘学科、和综合学科的重大新成就。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科斯定律(科斯是著名的经济学家,于1992年获诺山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定律的第一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怎样的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出现。(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这一定律只能在理想状态中适用),科斯定律的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形式下发生,根据科斯定律,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

  “馒头血案”的结果只有两种,侵权或不侵权。从法理上说权利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有权利必有义务,不可能一方享受权利,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现代著作权的起源也说明了这一点。著作权的获得是以对公众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限制为代价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社会公众对作品使用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不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现代著作权法为了防止因授予作者著作权而妨碍社会进步,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对以草根文化为精神内核的当代网络文化而言主,网络让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话语权人普通民众享有了发言的权利,继胡戈恶搞《无极》之后,出现了许多恶搞作品,如恶搞《吉祥三宝》。而且这些作品在网络上受到了类似《馒头血案》一样的追捧,当陈凯歌要诉诸法律来解决纠纷的消息传出后,却面临着网民们几乎众口一词的指责,体现了网民们的忧虑。陈凯歌捍卫自己权力的行动,威胁到了这些网民的创作、传播和享受的自由。考虑到以上现在的网络现状,如果判定胡戈的行为侵权,那么必定出现这样一个公式:著作权人的权利=公众使用作品的限制+公众创作、传播和接受作品的自由。这个公式明显违背了著作权法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也是不合理的,这个交易中交易成本过大,没有达到效益最大化。是一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我们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著作权人的权利不等于公众使用作品权利的限制和公众创作、传播和接受作品的自由之和。由此可知:胡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责任编辑: 
潇语
  相关新闻 

8日看点:看花
多哈亚运会开幕

为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三个着力点
长假制度“四个转变”值得期待
解决“黄牛”问题“功夫在诗外”
法学教授兼职律业的诟病
节能减排,法律该做些什么
“儿子应聘妈入选” 一个双输的尴尬
消费满500“靓女”领回家?够损的!
华商报:“吃人案”之荒诞剧何以上演?
广州日报:其实,外资银行只是半条鲶鱼
身份不明嫌疑人有关规定宜修改
时传祥到姚明:劳模内涵改变折射时代变迁
  “五一”黄金周,谁来让游客少点“畏惧”
环保执行力要硬如钢铁
破除殡葬暴利才是根本之道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