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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得票为“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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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2-25 11:20:07

 

                               柴杰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是选举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选民推荐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然而在现实的选举中,却有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在选举时得票为“零”的现象发生,值得让我们深思。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意愿。如果是“指选”、“派选”、“照顾”出来的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难怪会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出现上述情况,是某些同志为了对上负责,为了照顾代表比例,钻法律的空子,于选民的利益于不顾,是对选民的选举权的践踏,是民主的倒退。这类作法片面地强调民主的形式,丢弃了民主的内容,违背了民主的本意,甚至可以说是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的民主权利。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广大选民对于自己的选举权利越来越重视,迫切要求改变这种陈旧的做法,选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得票为“零”的怪现象不应该再发生。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要取决于多数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决定自己的代表。

  为了更好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人民的意愿,为了更好地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避免选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得票为“零”的现象发生,应注重选举委员会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大力加强舆论宣传,把党推荐的好干部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全面、充分地介绍给广大选民,不能厚此薄彼,搞暗箱操作。二、逐步减少党派团体提名代表候选人,增加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特别是“一府两院”的正副职领导不宜作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出。三、要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法律法规对差额选举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能更好地体现选民的意愿,使选民能从众多的候选人中选出能代表自己意愿的正式候选人或代表,有利于增强候选人和代表的代表意识和牢固树立人民赋权的思想。

(作者单位:邯郸县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 
杨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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