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该为代表做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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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民主法制网 |
发表日期: |
2007-2-25 11:13:54 |
自1979年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进一步发挥。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作为人大常委会应该为代表做些什么呢? 开展述职评议 增强被监督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出来的,人们称之为代表中的代表。从法理上看,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一种选举与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无法改变的,人大常委会不仅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做好监督工作,而且要摆正与人大代表的关系,要树立法律至上、代表为先的意识,带头维护法律尊严,尊重代表法定地位,自觉接受代表监督。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向代表通报日常工作情况,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选定、会前调研应主动征求多数代表意见,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点工程作决议、决定前应将实施目的、内容、方法等告知代表。人大常委会不仅应在每年人代会上向代表报告一次工作,而且应建立向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评议,确保常委会每项工作都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增强保障意识 提供履职保障 《代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之间是一种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不论是在会议期间工作,还是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应诚心尽力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需的保障,不仅应要求政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而且有责任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围绕代表活动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人大常委会还应该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司法保障,对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责任。 增强服务意识 做好服务工作 《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是人大常委会的分内工作,不仅会议期间要做好,而且还要向闭会期间延伸。一要为代表学习创造条件。二要建立代表培训制度。三要努力拓宽代表议政知情渠道。四要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提供服务,并以对法律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一府两院”及承办单位认真办好每件代表议案、建议,力戒纸上谈兵,力求件件落实。 组织代表活动 增强责任意识 《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取决于代表活动的开展;而代表活动开展的如何,完全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责任感和对代表活动的组织。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具有分布广、居住分散等特征,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主动牵头组织,人大代表的合力就难以形成,人大代表的整体作用就难以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因地制宜,精心制定代表活动计划,周密安排活动内容,并对代表活动提出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地把社会调研、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等代表活动开展起来。我们相信,只要代表活动开展起来了,代表作用就会得到应有的发挥,人大的影响就会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在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
责任编辑: |
杨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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