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刘某于2007年年初被派往某国首都某市从事装修工作,同年4月2日在某市的一个花园工地因打扑克与赵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后刘某被与赵某同车间的二十多名工人持铁管、角铁将刘某头部多处打伤。由于事发国政局混乱,案件无人受理,被害人家属遂求助于刘某公司所在地的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东陵派出所。今天该派出所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这起发生在国外的故意伤害案的侦破过程。
域外打工因口角被同事殴成重伤事发国政局混乱案件无人管
2007年9月初,于女士来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刘某(沈阳市皇姑区人、系沈阳某企业集团职工)于2007年年初被派往某国首都某市从事装修工作。2007年4月2日22时在某国某市的一个花园工地因打扑克与赵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后刘某被与赵某同车间的二十多名工人持铁管、角铁将刘某头部多处打伤。事发后,刘某被单位同志送至该市的一所医院,经开颅手术,当场取出头部骨头碎片二十余块。
刘某伤势严重,公司于5月中旬将其送回国内继续治疗。由于刘某在国外被打,本应在国外报案,但由于案件发生地政局混乱,无人受理,案件的处理遇到前所未有的难题。2007年9月初被害人的妻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刘某公司所在地的东陵派出所报案。
中国人境外被伤可否管辖沈阳警方积极查找法律依据
东陵派出所杨永生所长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该案的发案地在国外,被害人的户口在皇姑区,嫌疑人分布在省内外,仅他们所属的单位在东陵派出所管内。根据这种情况,杨所长联系分局治安处罚大队、法制科等部门,积极查找法律依据,然后,会同区检察院磋商。
经认真磋商,警方最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第一,如果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东陵管内居住就可以确定东陵分局有权管辖。后经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东陵派出所管内高官台村住过,但居住多长时间,是否可定为刑事诉讼法所说的居住地也成为一个需要查证的问题。民警克服了居民动迁所带来的工作不便,积极查找知情人,经过调查十多名群众,终于了解到杨佩志曾在此居住达16个月的证据。第二,本案要求犯罪行为的刑罚在三年以上,刑罚三年以下的,国内原则上是无权管辖的。东陵派出所的民警与分局治安处罚大队、法制科的民警共同研究认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刑罚在三年以上的伤害案件,应是伤害结果认定为重伤的才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而该被害人的伤害结果是否为重伤就成为关键。民警经过联系,鉴定部门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东陵分局具备管辖条件。
2007年9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东陵派出所将此案立为伤害案件侦查。
警方与派驻公司巧安排顺利抓获两名涉案嫌疑人
经民警与刘某所在的公司沟通,公司安排杨佩志于2007年11月30日回国。2007年11月30日晚上19时,当杨佩志回国刚刚下飞机更换登机牌时,被早已守候在此的机场民警带到机场分局刑警大队。移交给等候多时的东陵分局民警,东陵分局民警张宇腾向其出示刑事拘留证。
2007年12月20日,杨佩志被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月21日,张宇腾等人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人汪志胜(男,44岁,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在家中出现,就赶到肥西县,当他们准备返回时,遇到了这次南方的恶劣天气,返回的飞机航班被取消,没有公交车、出租车,他们经历了种种磨难将犯罪嫌疑人押回合肥市看守所。1月30日,天气终于出现了转机,他们登上了北上的飞机,经北京中转,于2008年1月31日返回沈阳。目前,汪志胜已被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