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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
新闻来源;
河北日报 发表日期: 2007-10-15 16:34:30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必须统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

日前从省法院了解到,今后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必须统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委托。

据介绍,实行统一的对外委托制度,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为此,我省法院将建立规范的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名册,将工作质量和效率高、社会信誉好的专业机构和专家纳入名册。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协商选择与摇号选择相结合的方法,从名册中公开选择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确保选择的公正性。按照规定,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刑事案件等,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拍卖案件在选择机构时,要统一实行公开摇号选择。凡是允许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的案件,法院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指定专业机构,也不得略过协商直接使用摇号方法选择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表示放弃选择权利的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才能进入摇号选择程序。法院有关人员依职权指定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时,必须从列入名册的机构内摇号确定。

 

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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