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原则,是我们拿意见时需坚持的底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调解合法性的界定,与我们过来的司法实践是基本一致的,即所谓合法,就是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案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无论是当事人自主达成的协议,还是法官提供的参考意见,要求是一致的。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拿出的意见,必须要坚持好这个底限。实践中有过一种倾向,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有的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为了实现调解结案,在缺乏有力监督的情况下,有的审判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牺牲法治的急功近利行为,必须杜绝。特别是在法官拿意见时,更要绝对禁止此类 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