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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应当具备的三项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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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6-12-19 15:47:22

    最后,要把倾听作为思考调解策略的过程。这是积极倾听的落脚点。调解策略的确定,需要法官在倾听过程中,着重分析当事人纠纷产生的根源。要会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千万不要被当事人表面的语言所迷惑。要善于从双方当事人倾诉的蛛丝马迹中搜索真正的矛盾焦点,要围绕纠纷产生的主要矛盾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调解策略的确定,还需要法官在倾听过程中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生活环境、文化水平、道德观念等一系列情况,以便确定与其沟通时的方式方法。

    二、会讲解,在讲解中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讲解,是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主体部分。调解协议的达成,无不是通过审判人员有效的讲解而实现的。但是讲解的关键是“会讲解”。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讲解的无非是法律、政策和人情道理。一个具备基本素质且有着正常生活经历的法官,一般都可以把法律讲解得准确无误,把政策诠释得清清楚楚,把道理摆得明明白白。但不可否认的是,讲解的效果可能千差万别。差别在哪里?我想还是一个“会”与“不会”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实践和观察,“会”与“不会”的差别,在于五要五不要。

   第一,讲解态度要公平不要偏袒。诉讼阶段的当事人非常敏感,对于审判人员的言辞、神态有着颇多揣测。一旦审判人员对一方流露出反感、不耐烦,特别是对案件实体处理表达出对其不利的倾向性意见,必定会引起该方当事人的不安、不满,由此对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的还会引起上访。笔者在接待信访时就听到一位当事人发牢骚:“案子还没审,主审法官就说我的不是,肯定吃了对方的好处了。”当事人的话虽然是空穴来风,但从我们自己身上找毛病,肯定是我们法官说话不注意,碰到了当事人的敏感神经。所以,对当事人讲解,态度必须客观公正。法庭调查前,绝不能就实体问题乱表态;法庭调查后,表态也要实事求是,不能没有依据。否则就会给当事人失衡的心理找到寄托不满的载体。

    第二,感情投入要充分不要肤浅。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只有带着感情做工作,才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体会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变化;另一方面,也只有带着感情做工作,才能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调解的目的是有利于双方、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发展,是对他们的爱护、帮助,而不是欺骗、糊弄。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最令人生厌的讲解就是“打官腔”。板着面孔,拉着长声,指手画脚,隔靴搔痒,这样做工作,只能招致当事人的反感和抵触,十有八九是无功而返。

    第三,语言运用要对位不要错位。给当事人做工作,因人而异选择讲话方式很重要。对于农村群众,讲解的语言要通俗、直白,多用群众身边的例子,多讲群众接受的道理。如果文气太浓,就会给群众以卖弄之感,群众敬而远之,讲解的效果就不好;对于企业经营者,要多从经济规律的角度加以疏导,用经济纠纷的事例加以印证,使对方体会到调解的好处;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讲话应该讲究礼仪,逻辑严密,不卑不亢,以理服人,赢得对方的尊重。如果讲话太粗浅、太随意,就会使对方轻视,从而失去对方的信任,工作效果就没有保证。总之,俗话说的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这在调解的语言运用中是个至理名言。

    第四,火候把握要恰当不要失当。讲解的目的在于弥合当事人的分歧,将两个不相融的意见拉到合意上来。这就有一个改变双方思维轨道和思想定位的问题。但是改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力道小了,对方无动于衷;力道大了,可能适得其反。其中的火候很难拿捏,需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需要在大量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总之,春风化雨的安抚要有,情理交融的引导要有,没有就无法稳定情绪、拉近感情。但要注意不能一味地顺情说好话,那样就失去了做工作的意义;同时,醍醐灌顶的警醒也要有,良言逆耳的触动更要有,没有就难以启发思想、转变观念。但要注意不能急于求成、强制打压,那样就会造成逆反心理,欲速则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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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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