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合(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一总体要求,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作为妥善解决成讼纷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意义则愈发凸显出来。也正因为民事诉讼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成效显著,所以近年来,调解工作受重视的程度不断提高。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自己对审判规律的认识,深入探索开展调解工作的方法,总结出不少经验。这些经验,瑕瑜互现、瑕不掩瑜,对于调解工作的丰富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名参与创造和深化“廊坊经验”的法官,笔者深深地体会到,调解工作是一项实践工作,极富个性,极富创造性,是法官的法律素养、人生阅历、个人感染力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调解的成功与否,相对于法律素养来讲,一个人基于生活阅历而沉淀起来的沟通、取信、感染能力似乎更居主导地位。表现在实践中,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当事人,对他们讲同样的话、开展同样的工作,换了不同的法官,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区别在哪里呢?笔者经过调查研究、深入思考,感到,能够成功开展调解工作的法官,他们大都在三个方面做得比较到位——一是善倾听,二是会讲解,三是拿意见。这三个方面的能力,我看倒是开展好调解工作必须修炼的三项基本功。
一、善倾听,在倾听中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
有人曾经从社交艺术的角度评价倾听的重要性,说“十句恭维也不如一刻凝神倾听使对方感受到尊重”。的确,善于倾听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社交艺术,它能使倾听者赢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使接下来的交流更加容易。以此类推,在以引导、说服和劝解为重要手段的调解工作中,善于倾听同样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怎样做才叫善于倾听呢?笔者认为,善于倾听不是被动的、无目的的听,而是抱着积极态度和明确目标去听,要在倾听的过程中为开展调解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首先,要把倾听作为充分掌握有利信息的过程。如果以裁判合法为目标,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可以依法进行裁判了。但要以调解结案为目标,只掌握证据和法律事实是不够的,还必须广泛地了解引起当事人诉争的背景资料。此时,倾听的作用就很明显了。当然,此时的倾听,不只要坐在法庭上听、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听,还要找个对方当事人不在场、又能让倾诉人没有心理包袱的地方,深入地听、辨析地听、边问边听,力求掌握当事人诉状和答辩状以外的矛盾点、共识点,寻找一切有利于纠纷圆满解决的积极因素。
其次,要把倾听作为给当事人情绪降温的过程。纠纷诉到法院,是当事人之间不满情绪质的升级。在这种不满情绪“饱和”的状态下,要调解是很难的。此时,需要给双方“降降温”。而倾听,对于冷却当事人的怒火,有着很好的功效。特别是婚姻家庭类纠纷中,有经验的审判员都有过体会,当怒气填膺的当事人咬牙切齿地发泄对对方的不满时,你只要耐心地听,适当地表示一下理解和同情,等他(她)讲完时,怒火已经消了一大半。再稍加劝解,有的甚至就可以进入调解步骤了。
再有,要把倾听作为与当事人拉近心理距离的过程。要开展调解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是必要的。善于倾听,就会达到这个效果。倾听,对于倾诉者来讲,使其得以倾倒苦水、受到关注、卸下沉重的心理负担。倾听中,听者的抚慰、关切更是顺应了倾诉者的心里渴求。此时,作为听者的法官,一不要心急,给当事人一个释放的空间;二不要摆架子,要让当事人感到平等的关怀;三不要无原则地顺情说好话,要给今后做工作留有余地。做到这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自然就会在倾听中越拉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