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18”案主犯张显光领死刑 |
横跨黑辽两省抢劫330余万元杀7人伤1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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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1-10 14:49:03 |
法制网沈阳11月9日电 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 今天上午九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1月
18日在沈阳市发生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最后一主犯张显光开庭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张显光犯有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四项罪名,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张显光自1990年4月至2003年1月18日,伙同弟弟张显明、张显辉和表弟李彦波、李彦斌五人,在黑龙江和辽宁两省先后作案九起,抢劫款物总价值330余万元,杀死7人,伤11人。 宣判后,张显光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万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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