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曾发表于《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9期
[注释] [1]《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合同争议,首先决定于根据一定的冲突规则,应否依中国法解决该争议:其次决定于争议的性质,比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争议可能适用我国的海商法,同时,技术转让合同可能适用我国的技术合同法。
[2]该法的主体部分为第2章(合同的订立)和第3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3]该条为该法第2章的第1条。
[4]笔者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过去的几年里,参与审理的涉外经贸纠纷,有100多件。
[5]《合同法》中的原则性和柔性的条款主要见于该法第一章。其中包括平等原则(第3条)、自愿原则(第4条)、公平原则(第5条)、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守法和不违反公共秩序原则(第7条)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