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确定不同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将产生不同的效果。将分期付款作为一国财政政策的工具时,采用分期付款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解决本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或由政府对企业提供贷款或财政补贴。如此以来,整个市场的货币流通总量没有增加,不会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但是,此种模式下的机会成本较高,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对于实行分期付款的企业减免税收时,势必以减少其它投资为代价。
如果将分期付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则政府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实施分期付款的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减少或增加货币流通量,或者通过直接改变分期付款条件的方式,实现如上所述的膨胀信用或紧缩信用的目的。[10]
(二)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期付款买卖
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信息和货币流通》中提出,社会的生产、就业,受制于人的消费,而人们的消费倾向又受到道德、价值观的影响。他主张,“奢侈有利,节俭有弊”,应当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以刺激生产,实现充分就业。
持相同观点的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尼斯(JamesNiss)也把信贷消费作为一种现代消费方式予以专门介绍,他把信贷消费看成是当前收入的延伸,“是把未来的收入转移为当前的消费”。[11]
总体来说,人们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经济价值有着近似一致的认识:就出卖人而言,采用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并因此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就买受人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极大地刺激其购买欲望。因为买受人只需支付少量的首期资金,即可获得价值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商品,这意味着分期付款买卖实际上变相增加了买受人的购买力。从某种程度上,极好地解决了买受人的需求与实际购买力不足的矛盾,由此带动了整个市场的繁荣,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显然,分期付款买卖为买受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对于买受人为企业的分期付款买卖而言,此种为其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的融资手段更具有特别的价值。
首先,程序简便易行,对筹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较少,企业拥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向银行借款的方式融资,则银行信贷的程序更为繁杂,相关金融法规与政策的限制更加严格。在融资者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融资者的监督与限制,往往成为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比如,合同中往往约定借款企业在借款期间,必须保持相当数额的银行存款余额,不允许或限制企业借入其它长期资金,限制企业资金支出的规模,禁止或限制企业在没有偿还全部本息前分配现金股利,未经银行许可,不得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禁止逾越借款的用途使用借款等等。
其次,有助于企业保持资金的流通性与资金使用的稳定性。对于采用分期付款买卖的筹资企业而言,买受人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与付款金额分期分批地偿还所购商品的价款(包括相应的利息)的,基于合同的事先约定条款,筹资企业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预先设计,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经营资金。同时,分期付款的方式为筹资企业提供了以低成本支出获得高价值财产使用权并创造更多价值的可能,亦使企业摆脱了因一次性购买生产设备而支出巨额资金从而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失灵,陷入财务困难的可能。
再次,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有益于企业尽速取得先进或急需的生产设备,以尽早地形成生产能力,产生经济效益。即分期付款买卖是以商品形态提供信用的,资金的借贷与资产的添置同时实现。
最后,移转通货膨胀的风险。通货膨胀的直接表现是货币贬值,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履行的,合同订立以后的变化不能改变或影响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内容(情势变更另当别论)。不仅如此,既为分期付款,则可以认为买受人是以将来的贬值的货币去偿还缔约时确定的固定价款。实质上,筹资人的实际支出货币减少,筹资人的筹资成本降低。显然,分期付款买卖使筹资人得以移转通货膨胀的风险。[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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