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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女士起诉称,2006年,她在SK-Ⅱ广泛的宣传和促销员的推荐之下,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SK-Ⅱ护肤产品。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她曾多次感到皮肤不适。后来,通过媒体的报道,她得知该产品于2006年9月被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出含有化妆品中禁用的铬、钕等物质。她曾到燕莎友谊商城要求商城和宝洁公司给予无条件退货,遭到二被告的拒绝。同时,二被告还提出,退货的前提是承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否则不予退货。无奈之下,她与二被告于2006年签订了《简易协议书》,并将所有剩余产品、购货凭证全部交还给了被告,当时二被告承诺退还货款840元。但此后她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拒绝退款。其间,二被告的销售人员还对她进行了辱骂。她要求二被告连带双倍赔偿货款即168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