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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新闻来源;
法律教育网
发表日期:
2007-2-9 9:14:51
为争取消费者的权利,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4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承认。
责任编辑:
筵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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