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则表示,此事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应由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创设性规定。因此,漳州市及其教育部门无权出台此类政策。
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
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评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彭水政府缺乏足够的自信,不敢面对公众的批评。如果让人们三缄其口,那真是一种悲哀。”湛中乐认为,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不当言论应该适当宽容,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公权力最大的特性就是公共性,公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阳光下,官员接受社会大众的批评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哪怕是激烈些的。”
“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阐述了三大理由: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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