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表示,《物权法(草案)》引发的争议让宪法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宣传。在这场争议中,“民法学者的张狂、宪法学者的羸弱、法理学者的勇气”让我们重新思考以往对民法等部门法与宪法关系的看法,在现实中,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如何体现宪法最高性,也是宪法学者思考的问题。
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4日开始,福田公安局在区内进行为期60天的大扫黄,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全面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黑帮势力。
11月29日,福田区公安分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将连日大扫黄中逮捕的167人押到色情场所集中的“三沙”(上沙、下沙和沙嘴)地区游街示众。这些人全部戴上口罩,面部几乎全部遮住,仅留一双眼睛。警方在众人围观下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及籍贯,宣判各人行政拘留15天。
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12月1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给全国人大写了一封公开信,称“这样的活动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入选理由]
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现代宪法理论上,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权利的核心内容。
[评析]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但是这样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在这一事件中,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件事会发生在改革开放起步早、民主法制相对更健全的深圳?”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赵永伟进一步指出,在法制建设进程中,要防止3种不良倾向:一是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判断,这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以公共管理创新为名突破法律底线。三是在公共执法中,以对个人隐私的公开掩饰政务不公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齐小力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维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公权力如何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桃报李?
[入选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评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认为,在受教育权方面,差别情况要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有正当理由。漳州市的加分政策是基于纳税大户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从而对纳税大户的子女中考加分。“这个差别待遇的理由不但不成立,反而破坏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马岭说,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社会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现在,常见的对烈士、见义勇为人士子女的加分政策则与此不同。“这些人已经牺牲,或者失去了自食其力的能力,难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马岭认为,当社会给他们本人的回馈已无可能时,给其子女适当的照顾是站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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