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地依赖于国家与政府积极地履行义务,但经济是基础,一切义务的履行都归结在“钱”的问题上。因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途径是国家及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从西部义务教育免费到中部、东部义务教育免费,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资金支持,这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履行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义务。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我国死刑核准权经历了一个从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的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高法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入选理由]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众所周知,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随着佘祥林“杀妻”、聂树斌“强奸杀人”等一系列冤错案的曝光,死刑核准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收回死刑核准权,可以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对判决死刑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
[评析]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说,死刑又称生命刑,实际上就是国家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废除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则严格控制死刑。上官丕亮表示,只有用于惩罚故意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才不算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鉴于国情,我国虽然一时不能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上官丕亮说,收回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再次间接地宣布,广大无辜的公民和那些罪不当死的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称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
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这场《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的风波从此愈演愈烈,民法学界的诸多知名学者包括曾经参与过《物权法(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尹田等人纷纷对巩献田的观点予以反驳。
2006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通过多次审议,已经越来越成熟,赞成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学术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
[入选理由]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涉及所有人切身权益的法律。物权法在草拟过程中出现的曲折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之争,是部门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争论。
[评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物权法不仅仅是民法问题,而是涉及行政法问题乃至整个法学界。但他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宪性问题上,并未触及问题本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表示赞同,“这场争议本身的宪法涵义并不多,由此引发的一些宪法问题更值得深思。”张千帆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如,《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究竟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谁来判断合理等问题,却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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