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这本书,是我长久以来的一个心愿。现在虽然是借助集体的力量才完成,但我仍然为了却此一心愿而感释然。
2003年,机会终于来了。在伦敦一次与好友李本(Ben)的交谈中,得知其父利伯曼(LanceLiebman)教授就是美国法学会(AmericanLawInstitute)的现任会长,于是请他转达我想翻译《模范刑法典》的愿望。利伯曼教授获悉后,即将我介绍给美国法学会的项目官员。在初步达成意向后,我又找到法律出版社。在该社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几轮谈判,三方谈妥了版税等出版条件,并签署了合作协议。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学会1985年再版的《模范刑法典评注》共有7卷,前6卷系各部分的《暂行草案》以及起草者在起草过程中对其的详尽论证,第7卷则是1962年美国法学会年会最终通过的《正式建议草案》及其简要释义。由于整个7大卷的翻译是一项吓人的浩大工程,所以此次翻译仅选择第7卷。
时间一晃至2005年3月,自己却一直抽不出时间来启动此项译事。此时正好赶上我给法学所的几位刑法、刑诉法硕士研究生讲授“外国刑法“课程,谈及《模范刑法典》,大家都有一种久仰的感觉;谈及《模范刑法典》的翻译,大家又都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冲动,于是我更改了自己独自翻译的主意。虽然集体翻译在文风统一等方面的效果可能不如一个人翻译的理想,但在目前情况下,这样做至少可以早一点将此书推介给国内读者。翻译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但比起纯粹原创性的论著而言,毕竟还是可以考虑集体合作的。因此,近年来,我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除了继续顽固地坚持原创性的成果必须出自自己的手脑这一原则外,也适当地将翻译和那些带有介绍性、综述性的文章交与信得过的学生或者同仁共同完成。
二
美国法学会是一个由美国一些德高望重的法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其对各领域的法律所作的“重述“(restatement),常常成为该领域的权威意见,是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重要依据。
当美国法学会着手对刑法进行“重述“时,却发现现有的法律体系过于混乱,不值得“重述“。于是学会决定制定一部可供各州起草新的刑法典时参照使用的《模范刑法典》。这项工作在1931年开始启动,但接下来发生的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其被迫中断。1951年,在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下,法典的起草工作得以恢复。在其后的十多年里,由法学教授、法官、监狱官员以及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乃至语言学家组成的起草小组和咨询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数易其稿,终于在1962年形成了一部完整的《正式建议草案》,这就是现在闻名遐迩的美国《模范刑法典》。
《模范刑法典》的全名叫《刑法和矫正法典》(PenalandCorrectionalCode)[01],分为总则、犯罪定义、处遇与矫正、矫正组织四编。可见,该法典把矫正和犯罪人的处遇放到了很重要的位置。[02]另外,它还包括了不少程序性规定,如证明责任的界定、分配和转移,证据推定,专家证人等。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而《模范刑法典》旨在为各州的刑法典提供蓝本,因此分则中并没有关于国事罪的内容,这是因为谋叛、内乱、间谍等罪主要是联邦刑法所要解决的事项,而侵害州的安全的犯罪,又必须考虑到各州的具体政治情势,很难统一作出“模范性“的规定,因此《模范刑法典》只保留了“第二百节“这一标题,供各州在此编入相关内容。另外,分则中的有关内容也已老化,如毒品犯罪在《模范刑法典》中并无规定,但现在却成为各州刑法典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这是时代变迁的产物,不可避免。事实上,《模范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对此有所考虑的,如在法典分则的附录中,起草者指出:“制定新刑法典的州可以插入补充章节解决特殊问题,如麻醉品、酒精饮料、赌博、违反税收和贸易法律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