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的孤独——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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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普法网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7:40:20 |
“知识—法学”进路在批判中国法学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谬误时,自身是否也陷入了“只见森林而不见树木”的另一种困境呢?或许这种对“知识—法学”进路的指责并不构成对其作为邓正来所建构问题之方式及其“有效性”的批判,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一认知进路背后的理论支撑是否是靠得住的?在我看来,邓正来的知识社会学进路将“知识系统”及“知识生产过程”作为认知对象并加以“对象化”、“客体化”的描述与解释,在获致其批判性的解释力的同时,是否也在偷偷地进行着某种“客观性”与“规律性”的建构呢?尤其是作为邓正来根本理论前设的核心观点——“知识系统”如何具有某种“正当性赋予”的力量,对此,我们并没有看到邓正来给出确切的论证。在邓正来将人们对知识系统的“前反思性接受的取向”转换为知识系统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的力量”之时,我们似乎又隐约看到了“心理主义”论证的影子。在我看来,在将知识生产过程中“反思性”的缺失及其后果这一重大发现揭示出来以后,邓正来将其归结为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的力量,正是基于对这种“正当性赋予”之力量的揭示,邓正来意图要做的是解构掉“知识系统”以及由其“建构”出来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然而很遗憾的是,如果说这整个论证过程的核心链条——“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与论证都很可疑的话,那么其整个结论的可靠性便很成问题了。
或许我们可以退一步,姑且承认邓正来的论证链条是圆满的,那么很显然,他的核心论旨便在于“反思性”这一重要纬度的引入。可以说中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在“知识引进运动”和“知识建构”过程中恰恰缺失的是反思性。但我依然认为,邓正来所倡导的这种“反思性”会在他对中国法学的“宏大叙事”的批判面前大打折扣。尽管他强调解脱困境的出路在于反思,在于对当下特定时空之情境的“问题化”、“理论化”处理,在这里他所意指的“反思”实际上已经出现了某种论述的“分叉”:因为在我看来,知识社会学上对于知识生产过程的“反思”显然不同于具体知识生产(如法学知识的生产)上的“反思”,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认识论上的“反思”、即知识生产过程的“抽象逻辑”,后者则是具体思考方式上的“反思”、即具体知识生产的逻辑。或许后者意义上的“反思”(具体知识生产的“反思”)经由进一步的抽象与思考可以达致前者意义上的“反思”(抽象知识论的“反思”),但仅仅经由前者意义上的“反思”未必就能实现后者意义上的“反思”,此二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某种疏离。正如抽象的认识论能够启发思考,揭示我们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并不必然能有助于我们解决具体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邓正来所谓的“知识—法学”的进路、所谓的从知识生产“内部”的反思,恰恰有可能是对于中国法学的一种“外部性”的反思!
2.如果说我在上文对两种意义的“反思”之区分是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如何弥补抽象的认识论的“反思”与具体知识生产的“反思”这二者之间的疏离,或者说如何在宏观视角的批判之后给出某种解脱困境的具体出路?我想,或许邓正来潜在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想图景”概念的引入便决非偶然。理想图景在邓正来那里,既是承载着批判与建构的“连接点”,更是意图打通两种层面的“反思”性的“通道”。事实上,在我看来,邓正来显然是基于知识社会学对抽象的“知识生产”之“反思”和洞识来去审视中国法学的,或者换句话说,他显然是基于“抽象反思性”的“前见”来批判具体的法学知识生产过程的,而中国法学的缺乏“反思性”的确“应验”了邓正来的批判指向。然而一如我们所知,抽象和宏观性的知识社会学的“反思”如果要贯彻到底的话,必然会最终指向知识生产者自身,不仅是要质疑知识生产以及生产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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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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