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的孤独——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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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普法网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7:40:20 |
“想象”为的当然正当性。
在彻底颠覆与解构了那个一直在支配我们的“现代化范式”及其“理想图景”之后,我们该何去何从?显然,邓正来给出的答案正隐含在他的提问之中,建构的努力在解构的同时就已经开启。一方面,正是因为理想图景本身是被“建构”出来作为思考当下与想象未来的依据和判准,在破除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迷思之后,我们应当自觉地去努力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建构的方式将不再是不加反思与批判的盲目的“知识引进”,也不可能是“闭关锁国”、“闭门造车”式的“自主”创造,而是一种更具反思与批判意识的建构,或者称之为“批判性建构”。在洞见到知识生产过程之性质的基础上,从“前反思性接受”、从“对我们思考之根据不思考”转向反思性、转向对我们生活之理想图景的思考,以及更根本的,思考我们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显然,这一过程并不会摒弃“知识引进”与寻求“知识支援”,但这种“引进”与“支援”必然也必须要经过反思与批判性的“过滤”。另一方面,又由于理想图景本身所具有的“正当世赋予”的力量,它既可以成为我们思考当下与想象未来的指引,又可能成为决定我们思考什么和不思考什么的枷锁,这又使得我们必须要对我们所建构的理想图景的“正当性”作持续不断的追问与反思,这一寻求某种“确定性”的过程恰恰同样需要反思性与批判性的积极介入。在我看来,邓正来经由知识社会学的深刻洞见,将“反思性”这一纬度引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过程,恰恰意味着这是一种独特的建构过程,“这一转换本身并不是以革命的方式在顷刻之间实现的,因为它所需要的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类似于罗尔斯所主张的那种达成普遍正义原则之‘重叠共识’的‘反思平衡’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方案而形成的、那种根据当下中国现实之‘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对中国身份进行重新认识或重新界定的过程。”这种达成“重叠共识”的反思性平衡过程,既可能是一种可欲的理想图景的建构方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经由这一过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建立在了人们基于反思性平衡——反思、协商、达成共识——而获致的“同意”之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解现代性除魅之后的“正当性”的危机。
三、进一步的反思
综观邓正来这篇文章的整体分析与批判路径,既让人“回味无穷”又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就是他的“总体性”批判方式以及所提出的那个近似“空无”的理想图景。对此,笔者拟在上文分析与解读的基础上尝试做进一步的反思。
1.邓正来对于中国法学的总体性批判之所以可能,很大程度上源于这种“知识—法学”的批判性路径。一如我们所知,知识社会学本身就是一种宏观视角的社会理论,它将知识本身从其产生的具体情境中抽离出来,将人们的具体知识生产抽象和放大至人的“心智图式”与社会结构之关系的宏观层面来考察。而这样的一种考察方式,恰恰意味着将知识本身以及人们的“知识生产”活动直接抽离出来、加以“对象化”的考察。事实上,在知识社会学看来,无论是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诸此种种,都不必再有什么学科界限及具体差别,都完全可以被冠之以“某种知识生产活动及其产物”而囊括进“知识系统”这个抽象大词里。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甚至可以说,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只是我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具体个案,当然,它也可以被视为我对中国未来命运予以关注的一个具体个案”。尽管这种宏观考察的方式的确为我们揭示了某些“知识生产”过程中被无视、被遮蔽掉的许多问题,然而这种抽象而宏大的“知识—法学”的考察路径是否会在其建构论题的过程中切割、裁剪掉更多、更大的问题呢?或者换句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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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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