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的孤独——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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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普法网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7:40:20 |
| ‘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而知识系统获得‘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这种知识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批判力量的彻底丢失。”尽管邓正来的这一深刻洞见明显有着福柯“知识就是权力,权力制造知识”理念的影响,但却更为精准地揭示了隐含在我们知识生产过程之中的那始终“在场”但却为我们始终不意识的“正当性赋予”的力量。很显然,如果邓正来的这一论断能够成立的话,这就根本意味着他从知识论上颠覆了作为“知识系统”的任何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天然正当性,因为在邓正来看来,作为知识生产者的我们在建构知识的同时也被知识“建构”着,知识本身能够经由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各种管制技术和我们的身体之中,成为我们认知当下世界和据以想象未来的“当然的”东西。这也意味着从知识论上来说,并没有任何“先在的”判定社会秩序及其制度之正当性的标准,也不存在任何能够据以判断、衡量我们的“知识系统”之正当性的、更“善好”的知识系统,所存在的只是由于我们“前反思性”或“不意识”而当然想象为的“正当世”。
二、从“理想图景”看知识社会学的“解构与建构”
立基于知识社会学的深刻洞见,邓正来的“知识—法学”进路给我们开放出了一个我们甚少意识到的重大问题:某种先于理论者的“知识范式”会经由理论者认可、接纳、加工与再生产而演化出某种天然的“正当性”,而这种具有“正当性”的知识范式是始终潜在地决定我们的当下思考与未来想象的东西。在邓正来看来,支配当下中国法学者的思考与想象的就是那源自于西方的未经反思与批判的“现代化范式”。事实上,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就是,我们是以何种形式、经由何种潜在的力量而被支配着,进而破解这一困境的出路何在?而这正关涉到邓正来在本文建构的核心论题:法律的“理想图景”。
为什么要提出法律理想图景?在邓正来看来,有这样一个“参照性”背景:在西方社会17、18世纪的大规模立法运动中,西方法学——除了其他知识的贡献以外——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就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作为基础和判准的各种各样的自然法观点或图景……“尽管不能用教条的方式制定一个抽象的普遍法律的方案这一点很重要,但为了实现法理学和立法的即时性目的,仍需要有某种比维续和增进文明这样一种概念更为明确的东西。法官头脑中必须有一幅更为详尽的蓝图,以便在他们发现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则并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判案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指导。立法人员的头脑中必须有一幅指导他们制定法律的更为详尽的蓝图。法学家的头脑中也必须有一幅明确的图景,以便在他们构设创造性活动的方向、条理化活动的方向和系统化活动的方向时为他们提供指导”。显然,理想图景在邓正来那里与人们的“善”和“正当”的观念相关,是我们据以思考现实和想象未来的某种判准,归根结底是或者应当是一种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关注,一种对有关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追究,更应当是一种对我们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之中这个当下问题的考问。
那么,“理想图景”的提出在邓正来的“总体性”批判理路中究竟起着一种怎样作用、或者说意图达致怎样的目的?我认为要理解这一问题还是需要回到邓正来的“知识—法学”的批判进路上。在我看来,邓正来的知识社会学认知进路最耐人寻味也最给人迷惑的就在于他对“知识系统”之正当性的解构,应当说,在哲学的历史上对于某种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寻求似乎是人们始终难以遏止也难以割舍的追求,当上帝的神圣作为根本正当性的来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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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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