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的孤独——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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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普法网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7:40:20 |
“外部”,即在政治性、社会性、乃至文化性的结构之中来认识或解释中国法制/法治发展进程的。“这些外部性的分析路径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一种反思的或批判的路径:既无力对它们所分析的对象即中国法学进行反思或批判,也无力对其分析路径所揭示的限定甚或决定中国法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政治性’或‘社会性’结构本身进行检讨或批判。邓正来认为这些外部性的分析路径实际上遮蔽了一个更为重要的视角,即从知识“内部”去透视或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在邓正来看来,这种从知识角度本身出发的反思或批判的路径是当下的中国社会、中国法学走出困境本身更迫切需要的分析路径,“因为没有对支配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范式的反思或批判,中国法学将只能深陷于这种支配性的知识范式为其设定的那个知识时代之中”。因此,邓正来所采取的是一种“知识一法学”的反思或批判的“内部”分析路径,其意图要揭示的是除了政治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以外,中国法学的发展实际上还受着某种知识性质的范式的支配。
“知识—法学”的分析路径如何可能?或者换句话说,邓正来所采取的这种从知识“内部”来反思知识生产的原因何在?实际上,这背后隐含了当今学术界许多人所不曾意识到的一个重大理论视角的问题。一如我们所知,自西方19世纪以来,马克思、孔德、图尔干等人所开创的社会学所关注的是描述与解释作为我们经验对象的社会,意图以理性与科学的名义建构出某种“客观”的实证知识。尽管马克斯·韦伯意识到作为描述性的经验科学与“价值判断”要做出区分,力图把价值负载排除出“知识生产”的过程之外,但他显然也是以知识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为预设的;而由舍勒、曼海姆、马凯、默顿等人所倡导的知识社会学则将社会学的研究题域从建构或“生产”人与社会之关系的知识转向研究这些知识的“生产过程”本身,即关注“知识或思想存在的基础、知识或思想存在的形态和存在的关系”。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以及福柯对“知识与权力”关系的揭示则更是把知识社会学的深刻洞识及其极具重要意义的认知进路开放出来。在我看来,知识社会学认知进路的独特贡献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它使我们能够打破以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本身所决定的狭隘对象与论域,经由关注知识生产过程本身,可以将研究对象不仅拓展至所有社会科学的知识生产领域,而且也突破性地关注自然科学知识的生产过程,甚至尝试去打破自然科学一向标榜的“科学”与“客观”的神话,而这相对于以往社会科学一贯以自然科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作为参照的作法,不啻为一个惊人的“转换”;其二,它不仅反映了一种方法论的更新,其背后更隐含着一种认识论的突破,是理性的自我反思。正如布迪厄所言,要科学地构建研究对象,还必须做到对社会科学家自己的操作过程和思考工具进行彻底质疑,因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和其他人并不存在区别,也都实实在在地受着那些“预先构建之物”的重重包围,因此社会世界的结构已经被他们内在化了,如果社会科学研究者要想把那些预先构建之物中所包含的许多内在的预设都排除在外,使其失去对研究者的效力,就必须进行彻底的质疑。
或许在邓正来看来,以上所论及的知识社会学的认知进路只是为我们从总体上来分析中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的知识生产提供了某种可能的分析路向、方法论启示与知识支援,但知识社会学的一项重大的乃至核心性的洞见才是他采纳“知识—法学”这一分析进路的根本原因:那就是作为我们认识与解释世界的知识系统“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便意味着那些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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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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