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的孤独——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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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普法网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7:40:20 |
| “钥匙”。正是立基于这一意图,本文试图首先解读邓正来从整体上批判中国法学的内在理路及其理论前设,并由此分析“理想图景”这一核心概念所承载的“批判性与建构性”,最后进一步反思邓正来的批判进路所可能的限度与不足。
一、从“现代化范式”看邓文的批判理路
作为一种总体性的批判文章,邓正来以其独特的方式“建构”起他的分析与批判,即选取中国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四个理论模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经由分析这些貌似“迥异”的理论各自的内在取向、理论前设,指出它们在存在“差别”的表象背后实际上都受着一种共同的规范性信念——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因此,它们为我们提供的是未经反思与批判的、以现代化范式为支撑的、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决定着邓文建构问题的成败或者说决定其批判之有效性的核心概念便是“现代化范式”。在邓正来看来,无论是我们的困境还是我们对于自身困境的思考,都是与我们的特定时空下的现实紧密勾连在一起的。“众所周知,自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中国论者便在整体上面临着一个如何看待或处理西方文明与中国传统的双向问题,其间当然包括中西于观念及理论层面上的交互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则最为集中地反映在中国论者关于如何实现现代化或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现代化的研究中。如果我们对百年来中国论者有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研究进行检讨和反思,我们便能够发现一种基本且持续的取向:中国论者依凭各自的认识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的支援,用以反思和批判中国的传统、界定和评价中国的现状、建构和规划中国发展的现代化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显然,在邓正来看来,这种取向不仅一直贯穿于百年来中国论者们的潜在思维中,而且随着当下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应和着“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反而在日益加剧。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其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这便是邓正来所谓的“现代化范式”之支配。事实上,那些由西方论者依其视角及问题而“生产”出来的各种现代化理论,在心智层面上被中国论者作为潜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来,不仅潜在地作为“思想前见”而发挥作用,更是由于不曾被意识而演化为一种强大的支配性力量。正是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下,中国论者所据以思考中国现实和想象未来的理据和出发点是一幅源自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邓正来看来,中国论者受现代化范式之支配,其危害不仅在于使我们不去切实关注和研究中国的“现实”,反而以这些理论范式和观念为当然前提去“切割”、“裁剪”现实问题,更为根本的危害在于,如果我们将视角放大至中国论者的知识生产过程来看,我们便会发现:当“现代化范式”被我们“前反思性”地接受下来并据以思考和想象中国问题之时,它已然成了我们衡量乃至评判我们自身社会生活秩序及其走向的当然标准。显然,此时的现代化范式及其背后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已经从“构建”而成的“理论理性”演化出了某种具有价值意味的“正当性”,这正是邓正来所谓的知识生产过程的“正当性赋予”的力量。作为知识生产的移植、借鉴、参照本身或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这“知识引进”过程中因反思性的丢失使得我们失去了思考、想象和构建我们“中国”自己的正当且可欲之生活图景的能力和努力。
在我看来,邓正来之所以能够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的批判,指出具有代表性的那些理论模式都因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为中国的法制/法治建设提供了西方的而非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其原因在于邓正来独特的“知识—法学”的认知进路。在邓正来看来,当下中国最具代表性的这几种法学理论范式所采取的分析与建构路径无非是从政治、社会、文化等路向上展开的,这些理论分析路径实际上都是从中国法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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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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