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草案出炉亮剑在即 利剑直指贪官外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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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7 16:06:25 |
反洗钱法行将出炉,这意味着中国将能够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与其他国家联手打击洗钱犯罪,转移巨额贪污款项的外逃贪官将无处藏身。那些企图转移贪污腐败巨款、并梦想日后在国外美美享用“黑金”的中国贪官们将很快发现,这条道路将被一部酝酿多年、行将出炉的法律所终结。
这一法律就是明天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
该法于2003年即开始起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汇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18个部门之力,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夏天完成,此前,经过今年4月和8月的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和二审。
据记者了解,在这一大致分为七章的反洗钱法中,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被确定为反洗钱法的重点监控对象。
如果不出现较大争议的话,反洗钱法将在本届常委会上获得通过。这也意味着中国具备了成为国际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织(FATF)正式成员的条件,从而能够与其他国家联手打击洗钱犯罪。之前,由于缺失反洗钱法,中国不被FATF接纳,从而使许多外逃贪官得以依赖巨额非法收入,逍遥法外。另外,也使得转移巨额贪污款项的外逃贪官有不断增多趋势。
反洗钱重点反的是贪官外逃
为了遏制住这一犯罪趋势,早在1997年中国通过的新刑法中即规定了“洗钱罪”(刑法191条),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当时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这样的定义仍显狭窄。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在接受《财经》杂志专访时就明确指出,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披上了合法外衣。因此,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势在必行。
近几年发展的大案要案多次证明贪污腐败与洗钱之间的天然血脉。据美国司法部调查,中行开平支行三任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已移交中方并认罪)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在中行贪污、挪用银行巨额资金达4.85亿美元,是建国以来中国最大的监守自盗案。许超凡等人先将贪污挪用而来的巨额资金转移至设立在香港的空壳公司和数个投资账户内,并先后在加拿大和美国拉斯维加斯赌场账户洗钱。事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利用假身份来到美国,并以假结婚为手段获得美国护照。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张静海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将款项转入成克杰以其情妇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该空壳公司通过做假账,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代价将资金洗白,并转入成克杰指定的银行账户。
而随着唐万新等德隆案核心人物纷纷落马及获罪,德隆系的犯罪事实大白天下,唐万新曾经构造了一个严密的资金转移通道及洗钱网络。有关侦查、审判资料显示,德隆先把人民币资金通过深圳嘉德信等壳公司与深圳地下钱庄换汇,然后再将外汇通过香港嘉德信、香港耀尊公司等壳公司“走账”,最终转移到美国欧洲等地。据报道,“德隆海外走账”的壳公司曾经高达五六十家,这笔资金高达10亿美元。
除了壳公司以外,投资房地产也是贪污分子转移其巨额现金的重要目标,一方面是因为购买房产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容易被普通人所觉察,且在全国、全世界范围内都可购买,没有区域限制;另一方面还因为房产保值、升值的潜力大,购买后用来出租甚至转手售出,易于产生“钱生钱”的雪球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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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得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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