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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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西政在线 |
发表日期: |
2006-12-20 15:10:34 |
“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叶芝
一.
整整十年前,梁治平翻译了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法律与宗教》。这本薄薄的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特别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样的句子至少当年获得了许多法律学子的心。记得我回国教学头一学期期末,学生交来的“论文”(之所以加上引号,因为在我看来更像是杂感、随笔)中,至少有5篇引用了这句话作为结尾或开头,且不论文之中引用的(由此从另一侧面也可见当时的法学理论书籍之稀少)。但是就“论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来看,这种引用许多并不尽然恰当,很明显,许多学生和我当年读书一样,还不注意或无法把握全书的中心论题,而是喜欢那些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这一句话,因此,在我看来,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有理由的情绪和期冀:法律在中国缺少一种神圣性,希望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更大的发展。然而,从这些情绪和期冀中,我感到的却是另一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被信仰的?
时间已经过去了5年,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快的发展,尤其在立法方面。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尤其在经济生活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如今的学生们可读的法律书多了,在市场的熏陶下,他们也显然更为现实了,甚至连论文选题以至文风也都有所转变。似乎,“法律必须信仰”作为一个学理的问题已经由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法律的日益显赫而消解了。但是当年浮现在心头的那个被转换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消解,因为这更多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大量立法的中国,如果要使这些立法不是停留书本上,停留在执法机构的建立上,而真正成为一种全社会的实践,这是个长期的任务。因此,即使法学界以至全社会都接受了“法律必须信仰”的理论命题并不必然等于法律被信仰了,也并不等于法学界理解了和回答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这样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问题。
二.
无疑,由权力机关(人大)精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和必要条件;普法教育也会起到一些作用。这一点,在此,毋庸我再多言。但是,这还不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充分条件。因为,从事实上看,人们并不总是仅仅因为一个文件是由权威机关制定的,被冠之为“法律”,就会为人们(包括官员和普通百姓)自觉遵守(信仰),尽管似乎原则上应当如此。人们也并不会因为一个法律得到国家有关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就会信仰该法律;相反,至少有些时候,有些法律越是需要并得到执法机关的严格执行,倒更可能表明人们并不信仰它,例如文革时期打击“投机倒把”等,又比如我们法学院外中关村街上屡禁不绝的盗版光盘。而且,如同我其他地方曾经探讨过的,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并不必定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至少有一些人了解法律更可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无论他是官员、法官、律师或是普通人,尽管这种做法,我将在后面论及,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可能构成或促成对法律的信仰。
那么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或者换句话说,如何才能赢得人们的身心?首先,我们必须具有一点起码的常识是,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例如在城市出行遵循交通规则靠右行走),但就总体说来,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某个法律在所有的时刻给所有人都带来功利,也不意味功利就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的唯一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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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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