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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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2-8 10:22:39 |
(三)中国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的困境 必须承认,争取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前面已经提到,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后,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地位将会扭转,但是,这种扭转并不是根本性的。因为进口方虽然承担了举证责任,但其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即可,中国企业的举证责任只是得到某种程度的减轻而已。此外,正如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一旦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那么,中国企业将很可能同时陷入欧美的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这实际意味着,中国任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将首先面临这个问题。在应诉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必须把补贴值计算出来。但是,由于中国现在很多领域都存在行政控制因素,所以,通常无法确切地计算有关补贴的价值。此外,根据WTO规定,各成员不仅要在其出口方面遵守反补贴规则,在其国内市场内也需要遵守反补贴规则,因为这影响到了其他成员对其的出口。考虑到目前中国有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水电、土地、税收乃至债务等方面都受到政府的特殊优惠,届时,问题将可能会被严重复杂化。因此,这种利弊得失是不能不考虑的。 (四)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的现实选择 从目前来看,要求他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似乎成了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外交任务。这似有不妥。笔者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该同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整体联系起来通盘考虑。前面已经说过,即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其他WTO成员仍然可以对中国产品适用替代国价格。而且,事实上,WTO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都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由于反倾销是针对具体企业的具体产品的,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此并不构成根本影响。因此,与其急于让他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致我国企业陷于更为不利的境地,倒不如通盘考虑,趋利避害。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政府应该优先帮助那些市场化程度高、政府补贴少的产业部门或企业到欧美国家进行市场经济条件认证,并设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达成有关认证结果的普遍承认制度,从而避免有关产业或企业不得不在备国进行重复认证,以有效降低认证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尚未与WTO规则接轨的产业领域,我国政府应该尽快采取稳妥有效的措施进行接轨,以便为最终废止《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做好准备。此外,中国政府还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律师和企业积极对在国外的反倾销应诉进行总结和培训,以充分企业能动性,有效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此外,还有一点是必须重点指出的,即“农民工”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农民工是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者的一种泛称,他们回乡务农即为农民,到城市务工即为工人。但是,从组织关系上来讲,由于他们脱离了农村,因此,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并不能有效代表和保护其利益;而对于其务工所在地而言,由于其不能参加工会组织,而当地政府对其利益的保护往往相对滞后,因此,农民工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和充分的保护。长此以往,若矛盾不断激化,这不仅将会成为危及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还将会成为其他国家攻击中国人权问题的借口,更将为其对中国反倾销提供有力证据。因为,在反倾销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认定结果,而劳动力成本是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如果外国政府认为中国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是靠剥削中国工人获得的,那么,中国企业提供的劳动力成本将不被承认,这时,中国企业不仅将面临原材料替代国价格的问题,还将面临劳动力成本替代国价格的问题。所以,对中国政府而言,加强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此,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放弃对中国劳动者的工农二元论划分方法,而应将农民作为农业工人在法律上确定下来,明确其工人身份和地位,并将农民工纳入到工会体制中来,以有效保护其合法利益,并不给外国政府以口实。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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