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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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2-8 10:22:39 |
根据海关统计资料,中国2003年外贸出口额4383·7亿美兀,被反倾销或特保的产品价值22亿美元,仅占0.5%。 这个数字说明,我国出口受‘‘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影响不大。虽然如此,但对于个别企业,这却是一个涉及企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另一方面,这也涉及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公平贸易待遇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一旦问题扩大化将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正是由于此,我国政府从去年开始四面出击,积极游说各国政府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果。 2.“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就现状而言,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承认,但是,问题也并非糟糕透顶。因为我国政府在谈判入世议定书时,也通过据理力争为国内企业争取到了一些权益。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个条款与WTO“非市场经济”条款的一个最大不同在于:后者的举证责任在进口方自身,而前者的举证责任则转嫁到了中国出口企业身上,无形中使中国企业的诉讼成本增加了。 虽然,从字面来看,企业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制造、生产和销售三个方面,但其实不然,企业的举证责任涉及到了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从上游原材料的采购,到企业自身的生产管理包括劳动用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有无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而未纳入的支出、有无受到政府补贴等等)再到产品的销售包括售后服务等方面,企业都必须证明其不存在国家控制或垄断的情形。就我国企业近两年的实践来看,之所以许多企业在美欧反倾销中失败,关键在于举证不到位。因为许多企业只是举证了其中一两个方面,有些企业则是因为疏忽将关键证据遗漏了。譬如,根据规定,如果企业的生产原料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那么,这些原料可以直接认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企业只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即可,但是有些企业却忽略了。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切身利益。 三、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困难处境及其解决 (一)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意义 从表面上看,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只是增加了中国企业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只要中国企业举证得法,所受影响不会太大。其实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因为这里涉及了一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即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若要对被管理主体采取行政措施,其就负有举证责任,也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由中国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本身就已经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在了受歧视的地位,这是很不公平的。再者,由于此种举证涉及诸多方面,企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进口方攻其一点而不计其余,导致前功尽弃,这种诉讼地位是极其被动的。所以这种局面必须扭转过来。 那么,是不是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就不能在对中国企业适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了呢?也不尽然。因为WTO“非市场经济条款”并未限制国别或国家经济制度,只要其能够证明有关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如果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价格确定方法来确定有关产品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那么,其仍然可以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产品适用替代国价格。即便中国的整体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其他WTO成员承认,但只要特定产业或部门或者企业个体被确认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其仍然可以对中国产品适用替代国价格。但此时,在法律上已经发生了一个重大改变,举证责任已经由进口方政府承担了。此时,中国企业只需要针对进口方提供的证据提供反证即可,其诉讼地位将会发生扭转。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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