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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2-8 10:22:39

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一般舆论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l款第2项引起的。该条款规定:“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以替代国价格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认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反倾销中处在了非常被动的地步。因此,中国政府在当初根本就不应该同意在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
那么,问题的产生是否就是这样的简单呢?当然不是。实际上,中国政府之所以同意在入世议定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是有原因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虽然越来越高,但迄今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中国入世之前,就更是如此。众所周知,中国之所以近年来市场化程度空前提高,是由于中国入世前后大步推进改革的结果。而在中国谈判入世时候,市场化程度并没有现在这么高。就我国而言,虽然从整体上国家进行垄断或价格控制的产品已经很少,但是,由于我国一贯重视和扶植出口创汇产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出口生产和贸易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或财政支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企业发展,对各种事务大包大揽、对企业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赋税优惠(如税收减免、出口退税等)和补贴以及廉价土地的支持等,这也是一种不争的事实。这些措施中有不少是与WTO规则相违背的。就欧美等国家而言,在通过自由贸易提高国民福利的同时,尽可能减少他国产品对其国内产业的冲击本身就是其主要目标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中国这样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庞大经济体,要其他国家对此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显然是不可能的,想要其网开一面,显然是办不到的。因此,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情况下,欧美等国要求中国受调查的企业证明其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就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该条款,笔者个人认为,动辄将有关问题政治化或者与政治挂钩是不合适的,这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害于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关系。毕竟我国确实存在太多非市场化的做法。因此,多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办法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问题上,部分发达国家并不以客观的经济标准为参照,而是以政治和经济利益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譬如在20世纪70年代,欧盟等国对前南斯拉夫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认,以及20世纪90年代,欧盟等国对部分东欧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认,其主要考虑就是这些国家对欧盟开放了市场,并且构成了对前苏联或俄罗斯实力的牵制和削弱。但这些案例的存在,包括美欧对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并不足以构成我们要求这些国家不对中国适用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充分理由。更何况,上述国家虽然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其对美国和欧盟的贸易额并不大,而且,在有关反倾销案中,其被动局面也并没有获得显著改观。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对中国的法律影响
1.“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对中国市场经济身份的影响
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内有不少人士认为,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自己的主动选择,不需要任何人重新确认。这种观点虽不无道理,但有失偏颇。因为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既有事实问题,二是对既有事实的认定问题。我们的确可以说:中国确实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其他国家承认与否,这都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中国的产品出口到其他WTO成员去,而不是他们的产品出口到中国来。如果他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那么,中国的产品在其他成员将会得不到应有的贸易平等待遇。而且,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在15年内,中国如果能根据WTO进口成员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非市场经济条款将不再对中国适用;如果中国能根据WTO进口成员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证实其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非市场经济条款将不再适用于该特定产业或部门。该规定说明,中国有义务举证其符合其他成员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规定。由此可见,既然我们先期已经承认我国还不是市场经济,那么,现阶段,我们就不能只是一门心思建设市场经济,还需要像其他国家介绍我国的建设情况,并取得其承认。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产品在其他国家获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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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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