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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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西政在线 |
发表日期: |
2006-12-25 10:13:49 |
行政等级权威的碎化不仅为司法控制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而且使之成为必要。对此,作者用明白的口吻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都不得不服从于一定权威的管理,正如人们为了表达自己思想需要依靠一定的语法结构一样,没有这种权威,社会将陷于无政府状态。不同的是,在美国这样的工作显然是由司法机构来完成的。明确和细密的立法虽然可以提供一个大致统一的计划去指导社会,但却不能确保他人服从,于是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即“如何能够迫使下属单位及其官员遵从法律”(页81)。托克维尔的经验告诉我们:大致上,社会只拥有两种迫使官员遵从法律的办法,其一是赋予一个官员指导其他官员并在不服从时罢免他们的独断权力,但这显然不适用于经选举产生的官员,因为他们只对选民负责;其二就是责成法院惩治违法的官员,而“通过选举任用政府下层官员的国家,必然要广泛使用司法惩治作为行政措施”(页82),于是,美国人首先从英国法中移植了治安法官制度并赋予全体公民控告公职人员的权利。治安法官通过组成临时法庭,接受公民对行政官员的检举,追究失职和违法官员的责任以保证他们不侵犯选民的权利;为了将行政机构纳入法律的约束,产生了法院对不正当履行义务的机构施以罚款以迫使其服从的制度;而当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出现犯罪行为时,普通法院更可以基于公民提出的控告随时传讯他们。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显然是自由原则限制行政权威后间接产生的结果,因为虽然当时的法国行政法院同样可以决定处罚官员,但是它却处于国王的控制之下,所有的官员被认为应对国王负责;当国王的命令干预诉讼并使之无效时,便露出了其专制的面目,在那里,司法权只是为其提供合法名义的工具[7]。
地方自治是确保自由的堡垒,因为只有在有限的地域内,人们才能直接地管理公共事务。大国受人尊敬,小国则“历来是政治自由的摇篮(页179)”,美国能够在成为一个联邦的同时保留小国的优点,盖因其特定的成长历程。美国是唯一一个由下而上整合政权的国家。在这里,不仅“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成立于州之前,州成立于联邦之前(页45)”,而且它们的结合完全是一个渐进平缓的过程。彼此独立且由不同宗教、经济、地方利益组成的殖民地只是到了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才结成了松散的邦联国家形态,战后由于债务负担和共同防务的需要,才进一步促进了国家联邦结构的产生。美国没有强邻,所以不用担心被入侵和征服,不必有巨额的税收去担负庞大的军队,几乎不会为一种比所有灾难加在一起还要对共和制度和乡镇自由有害的可怕的祸害即军事荣誉而受累[8],这也使得一个脆弱的联邦得以在充裕的时间中,以自由结合的方式去寻找其最有利的契合点。正因为如此,国家权威完全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授权纬度,与上一层相比,下一层行政单位几乎都是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即使是最小的区划单位——乡镇和县也是完全独立,不受任何上级机关的监护。主权并存的观念尤其深刻地体现在美国联邦制的理论之中。托克维尔指出,美国是联邦和州两种主权相互嵌入对方的社会,法律虽然可以大致界定他们各自的行动范围,但却无法阻止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冲突。由此产生了一个更深层次的秩序难题,如何使联邦中彼此独立的各个部分步调一致地行动。在处理中央和地方权威关系方面,托克维尔同样先后分析了两种可行性方案,其一是借助物质力量,用武力迫使被治者服从;其二是借助法院判决给与政府的道义力量[9]。对于一个权力有限的联邦政府而言,不仅第一个方案显然是无稽之谈,而且它会表现得“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页155)”。同样的观点更早见之于《联邦党人文集》。尽管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比,司法权是最虚弱的一个[10],但美国制宪者们却早已预见到联邦司法权是保障联邦法律得到遵循的最优方案。他们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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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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