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书评 |
|
新闻来源; |
西政在线 |
发表日期: |
2006-12-25 10:13:49 |
在身份平等与司法权之间,托克维尔并没有给出明白的逻辑命题,但不应忘记作者开宗明义便告诉我们: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它赋予舆论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页4)。而任何一个熟悉西方法律史的人,都应该知道身份曾经对司法管辖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不论是作为保护原则,还是排斥原则,特定的身份往往就意味着特定的司法管辖。农奴要诉至封建法庭,商人诉至城市的商事法院,而教士则要诉至教会法庭并排斥世俗管辖。多元化的司法管辖既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典型特征,又是导致司法管辖分裂与冲突的内在根源。然而在美国,这一的身份障碍却已经荡然无存,是职之故,托克维尔笔下的司法权通常是一个整体概念。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美国将平等推向了“极限”。人们拒绝隶属与服从,“他们只臣服于上帝(页41)”。对平等的追求,甚至是敢把皇帝拉下水的“变态爱好”[4],使团结变成了一件不易的事情,因为每个人都自信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地位。而司法权恰恰最依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因为它必须等待当事人把案件提交到它的面前才能实施;另一方面,在各种公共权力中,似乎也唯有法院能够满足这份平等的自负,因为只有司法权的启动装置掌握在个体手中,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法院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主张进行回复。平等让人们更为关心自己的利益,当认为遭受损害时,法院便成为他们要求纠正“不公”的最直接途径,即便有不利于其诉求的现行法律政策,也无法压制追求平等所激发的主动性,因为虽然他们尊重权威,但却从不心怀敬畏。这似乎才是美国法官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无法比拟的政治权力的社会根源。托克维克在比较美国法院和巴黎最高法院时指出,“当巴黎的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的法案或拒绝为政府的法令备案时,或当它本身传讯一个被控渎职的官员时,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司法权在发生政治作用(页110)”,在美国却看不到此类事情,因为消极被动性是美国司法权的最重要特征。然而在这里,司法却总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了政治舞台(页114)”,当不得不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政策进行判定时,又被迫分享了某些超越立法者的权威。这种矛盾性也许正是作者所谓的“一个外来者最难以理解”的事情,因为从美国的司法特点和程序上看,美国的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事实上,“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发生”(页109)。难怪在美国人权运动的历史中,大多数有关权利保障政策的改变最先发生在法院而不是议会。
二、 被自由原则组装起来的司法社会
托克维尔对各州过去的历史研究表明,美国在成为一个民主社会之前,首先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早在英国殖民地时期,英国移民承载的“自由制度的茁壮萌芽即地方自治(页32)”就已经深深地扎根在新大陆的土壤之中。不列颠政府对新英格兰各州实施的是一种最有利于自由的殖民统治方式,它“授予一定数量的殖民者以在母国的保护下自行组织政治社会和在不违反母国法律的条件下自治的权利(页40)”。因此即使在这个时期,美国就已经确立起“社会应对其成员负责的态度”,每个乡镇规定自己的法律,任命必要的行政官员,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人民主权原则就这样“秘而不宣地发挥着作用”[5]。相比之下,美国革命完成只是拓展了选举范围,并将人民主权原则普及到更高一级的州和联邦。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产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是“留给政府的权力微乎其微”,甚至“在美国看不到有行政(页78)”。为了减少权威作用的不可抗拒性和危险性,人们通过增设官职来分散权威,使每一官职仅有履行职务时所必要的权限。对此,作者比较分析了法国和美国的乡镇,前者严格说来只有一个行政官员,那就是乡长或镇长,而在新英格兰,却可以看到至少有十几种官员,而且一般说来,这些官员彼此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他们只承认乡镇的权威[6]。如果把视线移到乡镇的上级,也很难看到行政等级的痕迹,因为县、州和联邦各级的行政官员也都是选举产生的,并且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随便罢免。美国的民主决定了其特有的行政权结构,它既不是中央集权的,又不是逐级分权的;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它被横向、纵向地分散到了许多人手中,几乎有多少官职就有多少独立的官员。 |
责任编辑: |
潇语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