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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官文化对我国宪政文化产生与发展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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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7-11-9 16:43:09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国家的控制力有减弱的趋向,贪污腐败现象逐年增加,渐渐地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于是便出现这一场景:一方面,腐败案件发案率在提高,国家治理腐败的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与腐败现象相对立,社会主流文化中的清官文化热逐年升温,仅从电视剧方面来说就有《宰相刘罗锅》、《一代廉吏于成龙》、《铁齿铜牙纪晓兰》、《包青天》等数十部称颂清官的作品,而且收视率还很高,这反映出社会大众具有极其浓厚的清官意识。清官文化的繁荣,挤占了宪政文化在社会主流文化中的位置,不利于宪政文化的发展与成熟。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清官文化不利于宪法至上意识的形成。公民的宪法信仰是实现法制,走向宪政的精神支柱,宪法至上是宪法文化形成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走向法治的第一个里程碑。卢梭曾说: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11] 如果我们盲目的崇尚清官文化,就是对人治极力推崇。这样以来,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只是法律制度的多寡,法律被重视程度的高低而已,公民不会有对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情感,崇法尚法的心态不会形成。如果过多地寄希望于清官,就非常容易的忽略宪政对自由、民权保障这一终极价值,使民众对宪政价值的认识出现走样。那样,在人民眼中宪法只是工具,不具有被崇尚的价值。 

  2、清官文化不利于有限政府意识的普及。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法文化的要义之一。洛克从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对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的真正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所以要建立有限政府,把政府权力规范到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之合法的运行,即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与部分自主的外在界域;市民社会也以此设定了国家行动的界限 [12]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公民权利免于受到来自政府的侵犯。而如果我们的各级官员以清官自居,时时处处模仿古代的清官,官本位的思想不仅得不到消除,而且会有加重的趋势,他们便会错误地认为作为为民之父母,什么事都应当管。这种政府权力无限大的意识与有限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 

  3、清官文化不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宪法文化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出发点的。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贯穿着契约精神的宪政建设,即设计合理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正如列宁曾概括的: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共进15处修改其中涉及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有五条,并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清官文化大行其道,标志着官本位思想依然毒害着人民群众,在这种意识之下公民不是法治的主体而是法治的客体,导致了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迷信于清官,就不会相信制度,就会相信是清官而不是宪法与法律来保证自己的权利行使且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害。 

  最后顺便提一下,在这里我们反对清官文化的大行其道,并不等于反对对官员的教育,相反我们是支持各种教育活动的,我们只是说不能过多地依赖为官者个人内在的品质。而且,清官一词包含了许多封建专制的因子,应该被公仆一词所代替,应当实现由清官文化向公仆文化的进步与转化。有学者认为历史作为遗产,它的价值不是使现代人回到历史中去,而是为现代人开创新的历史提供营养和动力。 [13] 或许,这应当是清官文化的命运。

【注释】
   [1] [8]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