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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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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1-11 16:37:33

  文化是社会执法、守法的内在动力。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制度能否得以实施,法律能否在实际中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受人们的法律心态、观念、思想及其评价、情感倾向、行为趋向等社会文化的影响。文化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步形成,并对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物质社会发生反作用,即具有独立性,当其所依存的客观物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它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传承和保留下来影响着人们的法律生活。因此,文化一旦形成,就根植在人们的心中,对人生的生活、行为产生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大到国家的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观念等文化因素的支配下作出的,社会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里的法律活动,特别是执法、守法活动的潜在精神动力。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文化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思想基础。现代法治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依法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要看公民对待法律有怎样的情感、心理和思想观念,看公民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没有护法精神,公民就不能积极地监督法律的实施,也就不能形成完备的监督机制,社会就不能真正实现民主和法治。
  总之,文化是法治之源,具体内化在社会法治的立法、执法、守法与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有什么样的文化环境,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从这一角度讲,法律文化是法治实施的内在精神要素,是法治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和理性根据。
  (作者系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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