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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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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1-11 16:37:33

汪俊英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改革旧的法律制度,为什么总会遇到无形的阻力?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为什么总需要艰难曲折的本土化过程?理论上设计完美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实际生活,为
什么原有的习惯往往将其“改造”得面目全非?我们强调“法律至上”,而人们面对各种成文的法律制度,总是寻找各种规则、制度外的突破与变通;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去“主持正义”,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原因固然复杂,但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积淀和影响勿庸置疑。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一代“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对文化的价值功用作了至高的评价。“用文化的眼光来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维模式,给我们以方法论上的启示,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研究法治与文化的关系,重视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

  法治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产物

  人类曾经尝试过许多管理社会和国家的手段、方式和模式,人治、礼治,还有法治。古今中外无数次社会实践证明,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社会和国家管理方式。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要有文化作为支撑,只有在理性的文化基础上才可能建立起法治国家的大厦。
  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于习惯之中,习惯等传统文化因素对法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为“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至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这就是为什么民间文化、宗教信仰、社会组织、民族习惯等传统力量在新秩序的建构中表现出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之所在。
  法律是文化环境的产物并随着文化环境的发展而发展,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撑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因为,法律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的行为,法律的运行更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对于社会来说,对法律的实践,不仅仅是惧怕国家强制力的结果,也不仅仅是对于较好的行为后果的期望的结果,而是这种法律能不能为社会所接受,融入社会;是这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的价值取得一致。正如萨维尼所认为的:法和法律制度像语言和艺术一样都是各民族自身文化的体现,它是由内部力量推动,并非由立法者专断的意志来推动的。因此,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

  法治是一种特殊文化

  法律虽然是文化环境的产物,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也才会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但从本质上讲,法律或法治本身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是文化”只是从一个视角、一个侧面对法律进行说明,而不是给法律下一个周延的定义。这一命题意欲强调和说明的是,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的命题中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西方的法治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个部分来看待的。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人类的创造物,或进一步而言的人类精神的创造物,那么,法律无疑是这种人类精神创造物的一种。

  文化是法治的理性基础

  人类进行法治实践必须依赖其意志、理性,必须有其精神依据,文化正是法治的理性根据。
  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与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情感等文化因素,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一个社会所呈现的文化状态,实际上是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趋向,是社会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模式,包容着整体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与经验体会,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文化心理条件。所以,社会要实行法治就应该有良法,而良法的制定取决于立法者正确的法律观念、思维模式等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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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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