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判断证人证言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总结出了一些规则。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古人发展出了著名的“五听”断狱的审判方法。《周礼·秋官·小司寇》所载:“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五听”虽然主要用于对被告人陈述真伪的辨别适用,但同样也适用于证人。在证人证言上的认证上,还有“据众证定罪”原则。《唐律疏议》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若“三人证实,三人证虚”则不崩定罪。《明律》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也就是说如果证人证言明确,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定罪,不必达到“三人以上”的标准。
中国古代的证人制度及其规定尽管零散,但在整体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证人资格、证人作证、证言判断、伪证处罚等一系列规范的和经验的体系,是当前研究我国证人制度的一个传统资源,尽管作为显性的规则的东西已经废除,但很多隐性的观念却依然在社会上存留,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