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学研究>>法理法史>>正文
论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6-12-25 14:42:23

    4、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规定、文件及其决策起草过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情况;政府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对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分层初步;规划、政策和规定;本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职能;本政府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等等都要公开。

    5、关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其他国家,确立信息豁免公开例外,都是为了保护特殊种类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信息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就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属于例外,可采用“排除法”对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明确规定,即首先列举哪些事项不能公开,然后说明排除不能公开的事项都属于公开的范围。如《美国信息自由法》第2条规定了九项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

    6、关于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通过在因特网上建立政府网站进行政务公开,具有集中统一管理、随时更新维护、可长期保存、方便查询利用、扩大公开范围等多方面的优势、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最有效的形式之一。应当明确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方式。信息公开的程序,应以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为主,特殊情况的申请公开为辅。

    7、关于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信息公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众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都规定,针对这类案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如果没有相关的、比较完善的救济制度,尽管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很难真正施行。

    (二)制定保障信息公开法律实现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与信息公开制度相协调的是我国的保密制度,除制定信息公开法外,还应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等一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

    第一、加快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立法。信息公开法的个人信息例外只是对个人信息披露的保护。隐私权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对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加快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的流动。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监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公务行为等方面的隐私权保护等。

    第二、修订《保密法》及《保密法》配套法规。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是1988年制定的,在这部法律里,诸如对定密、解密程序、泄密处罚以及救济机制等重要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修改《保密法》,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因此,修改《保密法》必须要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要对现行的国家秘密特别是工作秘密中的许多内容进行“分流”,将国家秘密的范围予以 “消肿”。二是规范定密,科学解密。由于定密的随意性较大等原因,产生的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当前首要的是要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在解密问题上法律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强化解密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改变目前实践中只定密,不解密,甚至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现象。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责任编辑: 
阿芬
  相关新闻 

预防及控制职务犯罪方略之我见
国外的死亡协助立法态度与司法实践
中美少年审判判决制度的差异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附贝克尔\科斯的评论) 
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质疑 
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宪治与主权》序言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 
“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