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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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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6-12-25 14:42:23

                                                                               袁仁能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各国正在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也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本文试就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般来讲,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1、人民主权理论。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主权应当属于人民。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理由如下:①从行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②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和福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督的重要性。③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

    2、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率先使用了“知情权”一词。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一项原生性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各种事务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公民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并对社会承担责任。因此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及意义

    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当前,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

    1、是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它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

    2、是应对WTO规则挑战的需要。透明度是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有利于我国履行透明度的法律义务,从而积极应对WTO规则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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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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