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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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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6-12-25 14:40:35

    如果以今日之法、今日之官,虽然皇帝“日下一上谕言维新”,也是徒劳无益(《康有为传》,意思就是说,如果不改官制,就算皇上每天都下一条上谕,那也是无济于事的。梁启超在《时务报》上发表了题为《论变法不知本源之害》一文,指出:“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资产阶级维新派之所以把变官制提到变法维新的首位,是因为他们认识到,手握重权的守旧官吏是推行新法的极大障碍。因为变法维新将触动他们的利益,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荣辱存亡,因此必将百般阻挠,使维新变法运动不能顺利进行。为了推动革新官制。资产阶级维新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清朝的官制吏治进行了改革。

    1、裁詹事府等六衙门

    清朝官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冗员太多,行政效率极为低下,六部之中的官员经常互相推诿,堂倌推给司员,司员推给书吏,常常是一些重要的文件变为一纸具文,外省督抚大臣要办一件事,往往要从县一级开始逐级上报,到他们手上最快有时也要数月,清政府还常常在一个职位上设置数人,以达到互相牵制的作用,最后各个官吏均懒于从事,导致一事无成。可以举个例子,清初漕运每年四百多万石,戊戌年间上有一百多万石,运米本来是商人的事,政府却设总督一级的官员办理,沿途各舱搬丁,搬运船丁等达十万人,由于冗员过多,只是每担米的运费高达18两,仅漕运一项,国家每年要支付千万两白银,成为才财政上的一大负担。新政对于官僚体制的改革,主要措施是裁减闲散衙门,裁减冗员,改变以往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现象,以达到一种条理贯通,事权专一,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目的。光绪帝于七月二十四日颁发上谕,裁汰冗员。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谕指出“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境外大小各官旧制相沿,不无冗滥,今日臣工条奏多以裁汰冗员为言,虽未必尽可准行,而参酌情形实亦有亟当改革者,朕惟授事命官不外综合名实,现当开创,百度事务繁多度支岁入有常,岂能徒供无用之冗费,至碍当务之急需。如詹事府本属闲曹,无事可办,其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等衙门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实,均注即行裁撤,归并内阁及礼兵刑等部办理等因,钦此。” 

    除了裁撤詹事府等六衙门,外地还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东河总督及不办运务之粮道,仅管输销之盐道,均着裁汰。其余京外应裁文武各缺及归并事宜,命大学士、六部及各省将军督抚分别详议,切实办理。“又外省入直隶甘肃四川等省。皆系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唯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原未划一……所有督抚同城之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并东河总督,著一并裁撤……至各省漕运,多由海道,河运已属无多,应征漕粮,以多改折。淮盐所行省份,亦各分设督销。其各省不办运务之粮道,向无盐场仅管输销之盐道,亦均著裁缺……将现有各局所中冗员,一律裁撤净尽,并将候补分发捐纳劳绩等项人员,一律严加甄别沙汰,限一月办竣复奏……”(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谕)  

    2、酌置散卿以议庶政

    裁撤衙门之后,一大批被裁人员如何安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被裁衙门的人员中间不乏通达时务的人才,因此维新派除主张选拔一些有识之士充实新政机构,如农工商总局、矿务铁路总局之外,还提出一项新建议,比如康有为代翰林院侍读学士徐致靖起草的《请酌置散卿折》中提到,自古设官,有行政之官,有议政之官。行政之官不可冗,议政之官不厌多。意思就是,行政官员的机构不可以太庞杂太臃肿,而议政的官员,特别是那些不担任实际职务,只负责对新政改革发表意见的人员应当多一些,并授予散卿头衔,于是在《请酌置散卿》一折中,建议置三四五品卿,三四五六品学士。光绪帝据此颁行上谕,并按品阶给予俸禄。“遵仪翰林院伺读学士徐致靖请酌置散卿一折。古有侍从之臣。皆妙选才能以议庶政。现当朝廷振奋百度。自应博采众论,广益集思,以期有俾政治。著照所议酌置三四五品卿,三四五六品学士各职……即由吏部一体开单,请旨录用,以备献纳。人著按品给予俸禄……(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上谕)。 结果不少被裁人员不仅得到妥善安置,而且还不同程度的被纳入新政改革的轨道,让他们为新政改革出谋献策。这一举措不仅有效得缓和了官员集团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减少了变法的阻力,而且壮大了变法的队伍,让更多人可以参与到新政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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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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