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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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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12-25 9:54:48
    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审”的物权法草案中增加规定: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此前的草案六审稿曾经作出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次草案新增规定,给农民吃“定心丸”。
责任编辑: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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