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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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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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2 9:31:23 |
四、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死欠是指因欠费人已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经核实确实难以收回的欠费,即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欠费。陈欠是指历年结转的欠费。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的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死欠,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陈欠,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缴计划予以落实。对新欠,要严加监管,认真落实催缴制度,尽快清缴并防止增加新欠。其中,新欠和陈欠要作为管理和清缴的重点,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产生,严格清缴陈欠。 五、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日常监管,同时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六、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对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协商清欠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清理欠费的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分解落实清理欠费的职责,实行清理欠费责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清理欠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某一时段前本地区累计欠费总额、分类型欠费额、分费种欠费额、欠费人总户数、分类型欠费人户数、分费种欠费人户数、每户欠费总额及分类型欠费额、形成原因、负责清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欠费进度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附件: 1.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1:
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户
费种类别 序
号 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合计
(金额) 户
数
无缴
费能
力
死欠
1
有部
分缴
费能
力 陈欠 2
*
新欠 3
*
小计 4=2+3
有缴
费能
力 陈欠 5
*
新欠 6
*
小计 7=5+6
总
计 死欠 8=1
陈欠 9=2+5
*
新欠 10=3+6
*
合计 11=1+4+7
注:1、各栏次填报数为累计数,其中新欠为当年累计数;
2、数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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