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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中国网信息员李书令、陈骞报道 日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6)正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对白某因帮朋友抢夺一条违规卷烟犯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06年5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正阳县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在皮店卷烟经营客户张某的柜台内查获非法黄软“许昌”卷烟一条,当稽查人员按照规定对违规卷烟进行封存时,张某与专卖人员纠缠,对执法人员辱骂、殴打,并用电话叫来朋友白某“帮忙”。撕打中,白某为抢夺这条卷烟,用机动车门把一稽查员的腿部皮撞破,造成轻伤,同时从正摄像的烟草局工作人员龚某手中夺下摄像机摔碎。案发后,经正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白某暴力抗法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为逃避法律的惩处,白某潜逃。经其亲友的说服教育,白某于8月底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所摔碎的摄像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理情节,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白某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