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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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7-5-10 14:51:09 |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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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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