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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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7-5-10 14:51:09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有权的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
(二)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
(三)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财政部门要求的采购项目等事项;
(四)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六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4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通用类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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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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