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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
中国法律 发表日期: 2006-12-29 11:58:38
各县(市)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周边又出现私屠滥宰及销售病死猪肉产品行为,该问题已引起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为保障我市生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流通领域生鲜猪肉产品的安全监管。
  一、加大对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尤其要认真做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肉类市场的监管工作。生鲜猪肉经营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定点屠宰厂出厂,且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销售的猪肉应当随肉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猪肉上必须盖有"肉品验讫"印章和"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凡不符合此条件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二、经营外地生产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合法定点厂生产且检疫、检验合格,手续齐备的肉品。经营者应索取对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定点屠宰资格证等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建立健全购销货台帐。
  三、工商所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肉类经营者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在巡查记录中予以登记。
  四、对销售的私屠滥宰或涉嫌质量、卫生标准不合格的猪肉,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其扩散,同时加强与卫生、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对涉嫌不合格肉品要及时送检,并依据检测结果进一步处理。
  五、注意猪肉市场监控,如发现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要按照《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畜牧局动检站联系电话:68982426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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