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湘财[1996]行字第136号)和《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财行字[1997]8号)同时在省直单位不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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