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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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7-5-21 10:17:05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7]10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省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
责任编辑: |
乔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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