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区)财政局要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有关合同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做好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支付监管和支付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县(市、区)将项目实施和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等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地级市教育局、财政局汇总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建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以及产生新教育负债的,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教育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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