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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欠条也可能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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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7-7-18 11:05:31
一起没有写任何书面凭证,两审法院采信原告私自录音的录音证据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帮着原告要回了所欠的18.5万元欠款的案例,成为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没有书面凭证,以视听资料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首例案件。
案件回放:原告庆丽(化名)与被告庆祝(化名)为亲生姐妹。2005年2月至4月间,被告分4次从原告处取走人民币18.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写欠条或者借条等书面凭证。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
原告律师指导原告委托家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召开有原、被告及其家人参加的会议,商谈解决欠款纠纷的问题。会议期间,原告秘密携带录音笔,对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材料中明确反映出被告欠原告18.5万元的事实。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董彦林律师依法调取了原告父母、大姑、妹妹的证言。
最后,原告以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为案由,以录音材料和证人证言为证据,一纸诉状将亲生姐妹告到红桥区人民法院法院。
    庭审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认为录音资料明确反映出被告欠原告18.5万元的事实,出庭的证人又印证了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因此足以证实欠款事实的存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该录音资料系属私自录制,并有剪辑,不能作为证据。
终审判决:因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进行鉴定。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最高法作出的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同时废止。
    由于原告私自录音既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没违反法律禁止性,因此原告私自录音是合法的。人民法院正是依据合法的录音材料,结合证人证言认定了欠款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核心证据予以定案,是正确的。
法律提示:在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应当尽量取得对方或有关方出具的书面凭证,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完全可能面临追索无凭的窘境。如果确实没有取得有关书面凭证,应当尽求助法律专业人员帮助,采取补救措施,如进行合法的录音、录像等取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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