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8日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第三项议程是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作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盛华仁] 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到2008年3月届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8年1月选出。做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切实提高代表政治素质,着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同时,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城乡人口结构也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依法照顾了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的代表名额,比较合理可行。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经认真研究,并参照往届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不重新进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三、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为保持代表名额的连续性,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四、关于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因此,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五、关于妇女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没有涉及妇女代表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