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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发布《意见》——共同把好死刑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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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发表日期: 2007-3-12 11:11:00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意见》,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5项原则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它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

  对人民检察院,《意见》要求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听取其有罪供述,又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意见》要求其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意见》要求,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既根据法律规定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同时,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互相制约,以防止发生错误或者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责任编辑: 
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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