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一年。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向实现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14件已经通过,它们是:监督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刑法修正案(六)、义务教育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5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它们是: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此外,还对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垄断法、禁毒法等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或者二次审议。
——审议通过监督法,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制定监督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督法从酝酿、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二十年,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过程时间最长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了把监督法起草好、修改好,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探索和实践中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着力于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注重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规范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完善了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同志和专家的集体智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审议修改物权法草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备受社会关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在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三次审议的基础上,2006年又进行了三次审议,从起草到经过七次审议,历时十三年,其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少有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物权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都作了全面的规定。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时机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制定物权法,从法律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